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4096298号“陌桑庄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48:24关于第44096298号“陌桑庄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84号
申请人: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陌桑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3日对第44096298号“陌桑庄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陌桑”系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第19243787号“陌桑高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43832号“陌桑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53643号“陌桑高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53702号“陌桑高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527143号“陌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9年 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名单的通知;申请人所获荣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0年度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名单的通知等通知文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经核准在第39类旅行陪伴;安排旅行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分别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经核准在第24类无纺布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针对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陪伴;安排旅行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陌桑”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旅行陪伴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涉领域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