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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437987号“萬里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8:48关于第33437987号“萬里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348号
申请人: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忠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33437987号“萬里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66483号“万里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9960号“万里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有可能淡化“万里江”与申请人相对应的显著性,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相同地域,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抄袭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关于认定“万里江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申请人企业信息等;3、2013年-2020年 电视媒体对“万里江”的评价报道;4、2001年-2020年网络每天的评价报道;5、申请人及“万里江”商标所获荣誉;6、行业标准;7、申请人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8、2013年-2020年部分销售合同、发票;9、线上线下销售情况;10、产品包装制作合同;11、纳税证明;12、2012年-2020年广告支出合同等;13、申请人参加展会、活动及媒体报道情况、领导视察情况;1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14日经异议不予受理在第31类未加工的谷物;植物(活的)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核准在第30类茶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2011年11月29日,我局商标驰字[2011]第298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万里江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4047271号“崂山万里江”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0000298746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未加工的谷物;植物(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及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广告协议、销售协议、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第30类茶商品上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万里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考虑到引证商标一在茶商品上的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青岛市,争议商标使用在未加工的谷物;植物(活的)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降低申请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显著性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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