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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82326号“贝壳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09:03关于第44482326号“贝壳妈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89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宗灵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4482326号“贝壳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199365号“贝壳”商标、第36278757号“贝壳生活”商标、第40054741号“贝壳有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7859829号“贝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已达到了驰名程度。第25191002号“贝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是对引证商标四的延续性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三、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其他案件判决书;2、贝壳找房平台在吉林长春的二手房数量统计;3、“贝壳”找房相关宣传资料;4、所获荣誉;5、国图检索报告;6、相关媒体报道;7、其他案件决定及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贝壳妈妈”与引证商标一“贝壳”、引证商标二“贝壳生活”、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贝壳有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广告、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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