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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1979号“首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08:35关于第64471979号“首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10号
申请人:贾照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1979号“首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34676号“首联优鲜”商标、第61318106号“首联”商标、第56093093号“首联云”商标、第63418928号“首联优品”商标、第61546515号“联首肉业”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四、五商标流程状态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为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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