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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32923号“kenL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08:14关于第59432923号“kenL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243号
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32923号“ken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5073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2793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12795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58939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23216号“KUN 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383660号“KELUN ELEC AP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4863号“KEN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92781号“KEN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06561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15065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7448033号“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9502号“KEN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恶意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6日,期满未续展失效已满一年,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无线路由器;雷达干扰装置”外的计算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9858号“KENK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至十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216号“KUN 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enLun”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的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路由器;雷达干扰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路由器;雷达干扰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恶意注册的行为,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申请人应另行提出评审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路由器;雷达干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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