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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7134号“A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02:14关于第63547134号“A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16号
申请人:广州微笑潮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7134号“A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英文“ALLINSMILE”首字母缩写,整体含义为一切都在微笑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07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15459号“A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38428号“爱易适AIYISHI A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18534号“A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06942号“ais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003381号“aiss 艾生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含义、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AIS”与引证商标二“Ais”、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AIS”、引证商标四“Ai&S”、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ais”、引证商标六中的文字“ais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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