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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31635号“快味 人生 调理食品系列 KUAIW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7:15关于第11431635号“快味 人生 调理食品系列
KUAIW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盘锦宋大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嘉华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全
申请人因第11431635号“快味 人生 调理食品系列 KUA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588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14日至2021年0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9月,现已发展成为集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品质检测、统一销售及运营管理于一体的现代化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类东北风味酱卤制品、豆制品、烘焙食品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进行着实际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证书;
2、 检验报告;
3、广告宣传合同;
4、厂房、门店照片及门店营业执照副本;
5、产品生产线照片;
6、产品外包装;
7、宣传海报;
8、销售发票;
9、宣传图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盘锦宋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豆腐制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发生在指定期间内的“快味”内酯豆腐、豆浆产品的检验报告和经公证的内酯豆腐、豆浆产品的检验报告,并提交了多份其向不特定第三方销售内酯豆腐、豆浆等商品的销售发票,且均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产品外包装照片、产品生产线照片、广告宣传证据等证据,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内酯豆腐、豆浆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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