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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8600号“京源助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6:37关于第62668600号“京源助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7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668600号“京源助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162236号“京之源”商标、第18162238号“京之源”商标、第29528969号“京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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