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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6100号“微观四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5:41关于第63576100号“微观四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66号
申请人:运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6100号“微观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8672号“微孵四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舒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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