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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08795号“艾尚美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3:39关于第62608795号“艾尚美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44号
申请人:上海艾尚美依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8795号“艾尚美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36153号“艾尚美”商标、第15257656号“艾尚美甲”商标、第200475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吊牌、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艾尚美依”与引证商标二“艾尚美甲”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传授技术(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茶道训练(茶艺训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传授技术(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茶道训练(茶艺训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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