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037755号“MJ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6:56关于第62037755号“MJ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22号
申请人:光合作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7755号“MJ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系列“木九十”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申请注册,经过使用及宣传已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8105号“MJ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96410号“MJS MONACO YACHT SHOW”商标、第17337601号“MJ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三审查过程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3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08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J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