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65224号“真快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5:17关于第60165224号“真快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72号
申请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5224号“真快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1351号“快乐帘帘及图”商标、第18938976A号“快乐体操RECREATIONAL GYMNA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不是日常口头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与本案近似的多件商标均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发展情况、商标设计方案、社会关注、实际使用图片、服务发票、公益活动、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在地毯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918325号“BICESTER VILL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