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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01271号“上海滩马永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0:20关于第64201271号“上海滩马永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08号
申请人:宁夏塞外奇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1271号“上海滩马永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72208号“马永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使用申请商标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上海滩马永贞”,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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