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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7197号“Happy Poi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9:52关于第64597197号“Happy Poi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6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赛特纳因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信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7197号“Happy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商标商誉上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6764号“幸福点 XIANG FU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Happy Point及图”,“Happy Point”可译为“幸福的点”,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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