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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62948号“黄氏凤爪王烧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8:59关于第59862948号“黄氏凤爪王烧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75号
申请人:黄德飞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2948号“黄氏凤爪王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8571号商标、第12038285号商标、第13192378号商标、第14639573号商标、第21963611号商标、第22734165号商标、第55087801号商标、第35214710号商标、第59079396号商标、第59675492号商标、第29956542号商标、第26067884号商标、第41215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其中引证商标九、十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显著性明显增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员工照片、宣传推广图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至十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黄氏”,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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