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017849号“大千色DAQIA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9:50关于第61017849号“大千色DAQIA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14号
申请人:浙江大千画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7849号“大千色DAQIA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33523号“大千石色DAQIANSH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0701号“千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转让程序中,若成功,其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已有相关商标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于2022年10月27日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绘画用铝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颜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