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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367454号“丹水明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8:44关于第27367454号“丹水明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州市康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北宏贯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67454号“丹水明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330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理念独创而成,申请人在扩大其经营范围、增长业绩和对外推广过程中,大量使用了该商标标识,提升“丹水明珠”品牌的知名度,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在实际中为他人提供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等商品,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使得复审商标获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1日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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