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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6378号“珀莱雅双白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8:26关于第64266378号“珀莱雅双白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42号
申请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敬德宣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6378号“珀莱雅双白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中关于“桑白皮”的描述和注解中,并没有“双白”这个别名;百度百科和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上关于“桑白皮”的别名为“桑根白皮、白桑皮、桑皮、桑根皮”,不存在“双白”这个别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上面查询“双白”结果显示,不存在名称为“双白”的药材。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名字为“珀莱雅双白瓶”,其中“珀莱雅”二字为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也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从中提取“双白”二字作为驳回的理由,实属牵强。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华药典对“桑白皮”的注解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双白”为中药材“桑白皮”,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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