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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7330号“岩茶部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3:41关于第63267330号“岩茶部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035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岩谷奇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7330号“岩茶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岩茶”属于茶(乌龙茶)的的一种。申请商标文字中含有“岩茶”,使用在“乌龙茶(中国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乌龙茶(中国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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