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988561号“醴 深圳市醴陵商会SHENZHEN LILING CHAMBER OF COMME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2:57关于第61988561号“醴 深圳市醴陵商会SHENZHEN
LILING CHAMBER OF COMME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98号
申请人:深圳市醴陵商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8561号“醴 深圳市醴陵商会SHENZHEN LILING CHAMBER OF 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59981号“醴”商标、第48495454号“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规则进行修改,已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服务应达到的具体质量标准,并在管理规则文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关信息;申请人在门匾、牌匾及其他周边产品上使用情况;活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醴”,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商业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部分标准并非该集体商标指定服务的相关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