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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76740号“爪爪博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22:09关于第52076740号“爪爪博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36号
申请人:英国威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爪爪博士宠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9日对第52076740号“爪爪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584472号“爪爪博士 DR.PAWP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80238号“爪爪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爪爪博士 DR.PAWPAW”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李占鸿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用以支持其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且被申请人已经将其“爪爪博士”系列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材料;
2、相关企业登记信息;
3、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商业交易文书、发票、网店销售数据、宣传推广等材料;
4、作品登记证书等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
1、李占鸿于2020年12月11日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22年6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在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提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2021年1月13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2021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下,我局将依据相关事实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目前处于法院诉讼程序中,相关无效宣告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商标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4、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提交证据用以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用以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均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争议商标的标志本身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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