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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9160号“百年赤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9:35关于第65159160号“百年赤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35号
申请人:百年赤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9160号“百年赤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已有注册商标的重新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79222号“十亦水 赤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中的“赤水”具有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百年”组合形成了整体的显著特征,不再单独指代行政区划地名含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包含的“赤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上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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