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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03134号“房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8:43关于第42903134号“房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84号
申请人:房琪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盈光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2903134号“房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一、“房琪”是当前国内知名网络红人“房琪”的姓名,是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公众知晓度的各大网络媒体包括新浪微博、抖音在内的高质量旅行千万级粉丝博主,是由其父母臆造而来,独创性校强,已经与“房琪”、“房琪kiki”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房琪女士的姓名完全相同,侵犯了房琪女士的姓名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品产源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正常注册秩序,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房琪kiki”抖音号截图;2、“青春星主播”、“美丽中华行栏目”、“我是演说家”、“北京卫视”、“山东英才学院”官方账号以及“剧作家拾年”、“刚子随手拍”、“赫章头条”“郭洪奎导演”等发布的微博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7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至今先后申请注册了近5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钟婷XO”、“沈虫虫”、“汪梦云”、“小十一”等网络博主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应以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给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为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姓名“房琪”的知名度足以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所属行业的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争议商标的唯一指向姓名权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侵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近5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钟婷XO”、“沈虫虫”、“汪梦云”、“小十一”等多件是相关网络博主名称,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交相关授权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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