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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91583号“广发号 KWONG F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8:49关于第48091583号“广发号 KWONG FA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59344号重审第0000002057号
申请人:广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59344号《关于第48091583号“广发号 KWONG F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2291号行政判决书。后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京行终4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8637902号“广发银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裁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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