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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1207号“长寿香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7:23关于第63111207号“长寿香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812号
申请人:李凤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1207号“长寿香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083315号“长寿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244号“长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09341号“长寿工程 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8061号“长寿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8921号“长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06106号“长寿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362597号“长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307572号“长寿薄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46750A号“长寿农家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137861号“长寿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682701号“长寿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小米;人食用小麦胚芽;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加工过的荞麦;玉米粉;加工过的斯佩尔特小麦;谷类制品;去壳燕麦;大麦粗粉”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小米;人食用小麦胚芽;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加工过的荞麦;玉米粉;加工过的斯佩尔特小麦;谷类制品;去壳燕麦;大麦粗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部分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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