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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09437号“Party Starters Ra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05:42关于第59809437号“Party Starters Ra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41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09437号“Party Starters Ra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申请商标中的“Radio”一词的专用权,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提出复审,放弃在其余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放弃相关服务项目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以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Party Starters Radio”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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