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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8335号“Fruits T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5:24关于第64638335号“Fruits T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515号
申请人:广东普朗尼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8335号“Fruits T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Fruits Tower”可译为“水果塔”,使用在蔬菜汁、果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对商品的种类、成分等特点的表述,或产生误认,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因此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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