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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7927号“天下花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4:35关于第64277927号“天下花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57号
申请人:广西茉上花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7927号“天下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09047号“天下花ALL OF THE FLOW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276248号“天下茶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96293号“天下巅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15849号“天下无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23968号“天下无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274709号“天下福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689654号“天下寻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83264号“天下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53537号“天下水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942977号“天下喜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032172号“天下单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728795号“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808569号“天下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826623A号“天下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3915564号“天下参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3920690号“天下参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花茶茶饮料;花茶;茉莉花茶”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十、十一、十五、十六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十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花茶茶饮料;花茶;茉莉花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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