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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5096号“名师E本 MINGSHIEB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4:20关于第63855096号“名师E本 MINGSHIEB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95号
申请人:山西亿通盛世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权大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5096号“名师E本 MINGSHIEB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2053号“名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经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引证商标撤三结果。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商标合同及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计算尺”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2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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