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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75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2:55关于第636375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10号
申请人:山东产研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7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516119号“联房网UNITED ESTATE 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97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24281号“凯美思宝CHEMS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79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55236号“舒明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988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697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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