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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76065号“麦卡伦MUCKL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2:16关于第9176065号“麦卡伦MUCKL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古拉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盛剑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76065号“麦卡伦MUCK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67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撤销第9176065号第1类“麦卡伦MUCKLAN”注册商标,原第91760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合法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进行公开、有效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德国大众环球化工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更名证明;
2、商标授权合同;
3、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4、产品照片及展会现场照片;
5、被许可人银行开户及执照、委托扣款协议;
6、被许可人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8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7月15日签订的合同及销售清单;
7、被许可人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0日、2021年4月6日签订的的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商标使用授权书;
9、复审商标在合同、发票上的使用;
10、复审商标在产品包装袋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江苏麦卡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诺孚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古拉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结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德国大众环球化工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0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制剂”等商品上,于2012年09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09月06日。该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转让至古拉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8月20日至2021年0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德国大众环球化工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更名证明、商标授权合同、被许可人于2021年4月6日签订的关于麦卡伦有机肥的买卖合同及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该发票,所显示的内容均与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信息一致)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肥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肥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制剂;土壤调节制剂;氮肥;混合肥料;花盆用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防冻剂;制动液”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防冻剂;制动液”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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