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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73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1:58关于第631173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41号
申请人:浙江精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7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精心设计而来的主营商标标识,显著性强,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37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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