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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18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0:01关于第630618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78号
申请人: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1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7411号“传库 CHUANKU.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8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77050号“微链客 WLINK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12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034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45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91011号“力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903156号“兴昌锁业 XING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443415号“SAIDOM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147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973088号“今承达 JINCHENGD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9197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920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0]第0000323844号驳回复审决定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48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90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13号决定在“1.电锁;2.电子防盗装置;3.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信号灯;2.计数器;3.考勤机;4.可视电话;5.感应器(电);6.电栅栏;7.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分别在撤三程序中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至十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安全监控机器人;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安全监控机器人;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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