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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0563号“WOLVES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8:58关于第64150563号“WOLVES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73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0563号“WOLVES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3364号“狼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5223号“WOL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名下,转让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3年1月31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2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给了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WOLVES HOME”,可译为“狼家”,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服装;内裤;内衣;童装;袜;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衬衫;服装;内裤;内衣;童装;袜;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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