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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84141号“正日美ZhengRi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8:21关于第16484141号“正日美ZhengRiMe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恬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84141号“正日美ZhengRi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52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林恬桂提供的产品照片、宣传照片、商标详情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1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铲(手工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16484141号第8类“正日美ZhengRiMei”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
2、复审商标注册及转让信息;
3、授权书、微信朋友圈推广页面、产品图册、名片;
4、出仓单、订购单、销售合同;
5、参展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门牌照片、宣传单页、名片、微信朋友圈页面截图。
上述证据1—4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5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5年03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铲(手工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铲(手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申请人系佛山市仙大日用品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2中,复审商标注册及转让信息本身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中,授权书用于证明佛山市仙大日用品制品有限公司授权他人承销“正日美”品牌系列产品,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微信朋友圈推广页面涉及的“指甲钳”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产品图册及名片系自制证据。证据4中,出仓单、订购单、销售合同涉及的“指甲钳”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5中,参展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门牌照片、宣传单页、名片、微信朋友圈页面截图,或无形成时间,或系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铲(手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对此,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体或动机的限制。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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