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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9749号“偏导理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8:05关于第65059749号“偏导理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949号
申请人:陕西偏导理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9749号“偏导理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寓意丰富,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其他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偏导理化”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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