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602860号“艺墅时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5:07关于第62602860号“艺墅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60号
申请人:韩大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2860号“艺墅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8376号“艺时光”商标、第31007644号“艺时光”商标、第49996067号“艺妤时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申请及发票、微博截屏、抖音截屏、日常发布的广告和教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