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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7117号“J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3:23关于第63597117号“J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48号
申请人:东莞市君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7117号“J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6966号“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85906号“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62932号“吉昶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C”,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面;鞋;鞋底;运动鞋;帽子;袜;靴”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或商品,图片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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