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112853号“伊菌多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1:21关于第61112853号“伊菌多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15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2853号“伊菌多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无含义词,整体不具有任何的实际含义,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集团大事记及伊利集团国内外宣传证据;排行榜相关报道;判决书;驳回通知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伊菌多能”构成,使用于指定的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