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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65069号“HLABL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0:43关于第43265069号“HLABL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4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萨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1日对第43265069号“HLABL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067470号“HLA”商标、第16083064号“HLA”商标、第27929571号“Hla”商标、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12876063号“BL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邻近,应当知晓申请人商标,却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类证据、销售使用证据、媒体报道类证据、荣誉类证据、维权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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