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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3499号“塑团机械 SUTUAN MACHIN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0:12关于第64573499号“塑团机械 SUTUAN
MACHIN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52号
申请人:杭州塑团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3499号“塑团机械 SUTUAN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0361号“塑团网”商标、第8578732号“大唐双双”商标、第6563157号图形商标、第8578781号图形商标、第15501752号“顺鑫农业 SHUNXIN AGRICULTURE及图”商标、第10500022号“山科及图”商标、第16097041号“顺鑫控股 SHUNXIN HOLDINGS及图”商标、第16740654号“HPM HYDRAULIC PRESS MACHINE及图”商标、第9052183号“S-T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二、九现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注塑机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九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引证商标五至八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注塑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注塑机、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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