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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77838号“UN FUJI UNI 优你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9:19关于第64377838号“UN FUJI UNI 优你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27号
申请人:优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7838号“UN FUJI UNI 优你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450853号“优你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88261号“优你科技形象管理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01039号“优你科技足踝健康管理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由同一自然人投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最终利益归属该自然人,现出具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鞋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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