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640002号“乡土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8:07关于第61640002号“乡土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27号
申请人:新乡市同盟惠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0002号“乡土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4711号“乡土公社www.xtgs.cn”商标、第15435557号“忆乡土及图”商标、第15409484A号“老乡土”商标、第1706594号“乡土”商标、第16306906号“乡土农牧”商标、第43809852号“乡土古法”商标、第10110259号“乡土油酿”商标、第47276255号“安顺乡土ASXT及图”商标、第10809090号“乡土农场”商标、第16219125号“乡土元素XIANG TU YUAN SU及图”商标、第16554805号“乡土田园”商标、第16570639号“乡土园”商标、第18169634号“乡土粮仓”商标、第54500894号“乡土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内,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至十四均包含文字“乡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至十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七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