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465088号“BABYC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7:40关于第60465088号“BABYC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26号
申请人:芘亚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65088号“BABY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贵局已在另案中作出裁定,认定“BABYCOOK”、“BABYCOOK DUO”、“BABYCOOK SOLO”在第7类、第8类、第21类与食品用器具密切相关的餐具类产品上由显著性和可注册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结合相关公众及中国消费者对申请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商标已经具备足够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0576号、第96220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BY”、“COOK”分别可译为“婴儿”、“烹调”,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533210号“营养生活家 LIFE蒙牛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