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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27693号“IMAGE STUDIO 1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6:09关于第63327693号“IMAGE STUDIO 1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70号
申请人:江西拾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7693号“IMAGE STUDIO 1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2914号“7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08247号“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133977号“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111873号“19 拾久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47643号“19 画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81246号“1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774803号“19 课堂 19.OFFC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178105号“19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21387号“19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261806号“原创 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品质授权书、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均包含相同数字“19”,在数字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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