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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6409号“伍家人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5:06关于第64756409号“伍家人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26号
申请人:宜昌钰祥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楚君帮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6409号“伍家人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9480号“五家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筹划聚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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