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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2613号“建福德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2:30关于第63272613号“建福德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09号
申请人:南平市杨家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2613号“建福德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愿放弃“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防腐剂”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036号“AC 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建福”二字具有深刻的内涵,不同于地名“福建”,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同时,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了多个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出库单;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防腐剂”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建福德高”,该商标中含“福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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