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22783号“佰翔会 Fliport rewar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1:23关于第64222783号“佰翔会 Fliport rewar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63号
申请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2783号“佰翔会 Fliport rewar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5394号“百翔 Baixiang”商标、第17056038号“百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全头盔”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佰翔会 Fliport reward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