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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4674号“烯奢一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8:42关于第64304674号“烯奢一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44号
申请人:北京梵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4674号“烯奢一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烯奢一族 XS XI SHE YI ZU及图”,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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