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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9805号“伯乐汇人力资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6:59关于第64349805号“伯乐汇人力资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45号
申请人:伯乐汇(沈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9805号“伯乐汇人力资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8276号“伯乐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误认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伯乐汇人力资源”,引证商标为“伯乐会”,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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